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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认证)通用条款

检测(认证)服务通用条款

       

奥测世纪(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分、子公司及其办事处,以下简称为“我公司”)依据本文所载的条款及条件(以下简称为“通用条款”)向有检测(认证)需求的个人或者机构(以下简称为“委托方”)提供服务。

该通用条款内容作为相关检测(认证)合同、检测(认证)申请表等的附件内容,除非另有书面规定,双方之间的要约或服务及衍生契约关系均自行按照该通用条款的内容执行。

1.委托方申请检测(认证)时,应填写检测(认证)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后提交至我公司(可以采用E-mail、传真和快递等方式)。如委托方对检测(认证)服务有特别要求,应在向我公司提交《检测(认证)申请表》的同时书面告知我公司,我公司有权审查其合理性、合法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该要求。

2.委托方按照要求向我公司提供合法、适用、适量的样品并支付检测(认证)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我公司则根据委托方检测(认证)申请表中提出的委托项目及要求,按双方约定方式提供检测(认证)服务检测报告(证书)。

3.委托方应对样品进行妥善的防护和包装负责,以确保样品在运输或交接过程中的安全。对于运送过程样品可能出现的任何损坏或遗失或不适用于检测的情况,我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委托方需要我公司外出采样或现场检测(认证),委托方应确保工作现场不存在任何危及或影响我公司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否则,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工伤待遇、经济赔偿)由委托方承担,除非另有协议约定。

5.委托方应告知我公司任何与委托服务有关的实际或潜在的风险或危险,如辐射,有毒或有害或爆炸性物质,环境污染物或毒物等,并承诺所委托之样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

6.我公司收到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有关资料后,及时进行检查,如发现样品有误、样品量不足、样品损坏,或缺少必要资料(可能影响结果的准确性、结果判定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委托方补充合格的样品及资料,服务周期自我公司收到补充的样品及资料起重新计算。 

7.样品在检测(认证)过程中因检测(认证)方法要求有可能受损或被毁坏,我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委托方对检测(认证)完的样品留存没有特别要求,我公司将结合样品特性,按内部管理要求对样品留存。对于超过留存期的,我公司有权自行销毁或处理留存的样品,若委托方要求继续保存,则委托方需要承担样品保管费。如委托方要求样品退回的,有关费用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8.委托方应在检测(认证)申请表中明确填写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认证)项目及其所依据的检测(认证)方法。如果委托方指定检测(认证)方法,则检测(认证)方法的适用与否由委托方负责;如果检测(认证)方法由我公司推荐,则我公司负责选择适用的方法并通知委托方。

9.如委托方在检测(认证)过程中要求变更检测(认证)服务要求时,需提出变更申请,我公司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合同评审。委托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我公司终止检测(认证)或变更检测(认证)要求的,我公司应按委托方的要求终止或变更,但委托方应支付我公司已完成检测(认证)部分的检测(认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认证)费、人工费、差旅费、试剂费等),并且无权要求我公司退还其之前已支付的款项。

10.如有检测(认证)项目需要分包检测(认证),我公司就分包方的工作对委托方负责,但由委托方或法定管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11.我公司检测(认证)服务周期以委托方提供完整的检测(认证)申请表、回签后的报价单、样品已到达我公司后的时间开始计算。对于委托方要求加急等检测(认证)服务,我公司将根据检测(认证)方法、项目实际情况等条件进行确定是否可以满足。

12.如遇无法预见的技术水平和检测(认证)设备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的检测(认证)项目或不能履行检测(认证)时,我公司将及时通知委托方,对于此种情况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3.我公司根据委托方要求可提供中文或英文语言报告。要求提供英、中英文报告时,委托方应提供委托方名称、样品名称等报告编制涉及的有关内容的英文信息,我公司不对委托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翻译,除非另有约定。

14.对于送检样品,我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书上的数据结果只针对所送检的样品负责,并不对抽取该样品的同批次产品给出任何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我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不应超出我公司对该样品出具的检测(认证)报告的范围。

15.我公司服务完成后,委托方对检测(认证)的结果如有异议或提出报告更改申请,应于检测报告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公司书面提出,同时附上报告原件。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检测(认证)结果。提出复检报告更改申请要求时,我公司仅对原样品按照原检测(认证)方法进行复检或报告更改,委托方应根据复检或报告更改情况支付相应的复检费用。如果要换用新样品和/或提出新方法检测(认证),则视作新的委托申请。

如遇以下情况,我公司将不再受理复检要求:(1)原样品已被委托方取回;(2)原样品无法保存;(3)原样品已用完;(4)原样品剩余太少不足以复检;(5)原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已销毁;(6)原样品发生变质;(7)不可重复检测(认证)的项目;(8)其他认为不可复检的情况。

16. 由于某些检测(认证)项目或方法尚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在此情况下,委托方若接受我公司的检测(认证)服务,则报告结果仅限于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比对测试等活动使用,不能用于作为向社会出具的第三方证明作用或其它任何商业用途,我公司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风险和法律责任。

17.我公司依据委托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样品等进行检测(认证),编制检测(认证)报告,委托方应对资料、文件及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我公司或我公司人员或分包方不对因委托方提供了不清楚、错误、不完整、误导性或虚假的信息而导致错误结果负任何责任。

18.委托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我公司支付检测(认证)费用,不得以与我公司存在争议、交叉索赔或款项抵销等任何理由,扣留或推迟支付任何款项。委托方因任何原因终止付款或未能支付应付我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我公司有权中止提供一切服务并拒绝发出检测(认证)报告及任何相关资料,委托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检测(认证)费用时,每延期一日,我公司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应付检测(认证)费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委托方支付拖欠我公司的所有款项及其利息。我公司对由此引起的违约及损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中止服务和拒绝出具检测报告。

19.我公司承诺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及非正式出版物等承担保密义务,委托方应为我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以及环境状况、产品技术、生产工艺等承担保密义务。

20.因发生我公司无法控制的情形造成我公司无法履行或完成约定的义务时,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发生不可抗力时;委托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时;由于委托方原因致使我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检测(认证)服务造成委托方任何损失或损害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标准发生变更时。

21.双方权利义务调整及争议解决方式,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合同/协议及约定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可申请在我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22. 委托方可通过我公司的投诉热线010-82349988、投诉邮箱atest@atest.org.cn或通过其它任何方便的方式对相关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23.本通用条款以中文订立,如有任何译文差异,应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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